法律人才周刊博客

经济人的法律顾问.法律人才的博客家园.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外汇管理新条例寓意四重门 »

山东省将立法保障道路交通中的“行人权”

山东省将立法保障道路交通中的“行人权”


现在不少城市在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时,机动车道宽达十几米,而窄窄的人行道要同时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针对这种状况,山东省拟立法保障道路交通中的“行人权”。


目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已提交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办法草案规定,新建或者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办法草案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明确要求机动车遇老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以及遇校车让行,极大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日历

最新评论及回复

最近发表

Powered By Z-Blog 1.8 Spirit Build 80722 Code detection by Codefense

Copyright Lawjob.Net . Some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法律人才周刊杂志 2002-2008 . 粤ICP备05060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