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新条例寓意四重门
8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条例》意味着中国外汇管理一项历史性转折,正式完成了由“流出管理”到“均衡管理”的转变,并赋予了这种转变以法律地位。
《条例》在四大方面做出了突破性革新:废除了“外汇管理重流出、轻流入”的导向,而转为均衡管理,强制结售汇制度从法律层面被抛弃;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鲜明提出了外汇综合
头寸管理和外债规模管理概念,并在法律层面首次明晰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责任义务;强调了对于外汇跨境流动资金的管理,新添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机制;强化了外汇监管,不仅赋予了外汇局明确的外汇管理职责、拓宽了监管手段,而且加重了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外汇违规的处罚力度。
均衡管理
均衡管理思路的贯彻,是本次《条例》的一大亮点。这一调整,充分反映了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和外汇形势的新变化,突出了外汇管理“因时而变”的特点。
外汇管理局相关人士指出,1996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针对的是当时外汇短缺、资金外流现状,所以很多条款体现了“管制外汇流出”的思路,并贯彻了“强制结售汇”的思想。
但是,时移世易,经过12年的发展,外汇短缺早已不复存在,反而人民币在单边升值强烈预期下,央行货币政策空间不断变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1996年的外汇管理条例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需求,并成为外汇管理的障碍。
事实上,为了顺应外汇形势的变化,央行和国家外汇局等在近年来不断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文件中,都屡屡尝试突破1996年条例规定。
2007年8月13日,国家外汇局宣布,境内机构即日起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这意味着,企业第一次拥有了外汇持有的自主权,亦标志着在中国实行了13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本次,这一政策以法律形式得到保护。
《条例》彻底废除了1996年条款中的“强制结汇类”条款。取而代之的是,企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保留或者卖出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而颇具建设性的是,在旧条例忽视对企业外汇收支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的背景下,新《条例》侧重补充了相关内容。
外汇局人士指出,由于之前缺少对企业收结汇真实性的审核手段,从而使不少异常跨境资金通过虚假贸易或者虚报价格的形式大量涌入。
本次《条例》对这一点予以了考虑。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即对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一致性进行审核,并赋予外汇管理机构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从而加大了违规外汇资金的进入难度。
实行外汇综合头寸管理
兴业银行首席宏观分析师鲁政委认为,这次《条例》的最重要变化,是实现了从积累外汇的单边管理向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均衡管理的迈进。而这一思想的贯彻,除了以法律赋予企业外汇存留的选择权外,还提出了实行银行“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和“外债规模管理”的新理念。成为继实行商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之后的又一飞跃。